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5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士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 孫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家全字第40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相對人之聲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