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10號聲請人 蔡弘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弘文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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