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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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25號原告戎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藤達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已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起訴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544元,扣除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133,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