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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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25號原告戎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藤達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已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起訴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544元,扣除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133,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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