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62號

原告 吳炳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莊頌瑞 律師

被告 王銘戎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最末據上論結處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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