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59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潘品樺

被告 陳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原告債權讓與通知書暨收件回執、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核閱無誤;被告復不爭執其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信服務,其固以帳單費用過 高云云 為抗辯,惟並未就此部分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容屬無據,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

二、是以,本件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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