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8號

原告 宋承澔

被告 歐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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