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8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劉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宜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4,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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