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553號原告 張豪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慕存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