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0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告 陳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