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楊鎮心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鎮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鎮心就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1號案件,聲請交付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內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