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玉小字第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玉小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訴訟代理人  詹小庭
 被   告 嘪 婷瑋
 被   告  嘪勝逢
 兼法定代理  金秀珍
 人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玉小字第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上
午107年5月24日上午10時22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嘪婷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嘪政彰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嘪勝逢
、金秀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53元,及自民國(下
同)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2月22日止按年息1.15%、自107年2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嘪婷瑋於繼承被繼承人嘪政彰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嘪勝逢、金秀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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