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謝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塑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業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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