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7月15日犯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55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