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八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八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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