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95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79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5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58││├──┼───────────┼─────────┼───────────┼───────────┼────────┼──┤│002│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5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59││├──┼───────────┼─────────┼───────────┼───────────┼────────┼──┤│003│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6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60││├──┼───────────┼─────────┼───────────┼───────────┼────────┼──┤│004│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6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61││├──┼───────────┼─────────┼───────────┼───────────┼────────┼──┤│005│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7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62││├──┼───────────┼─────────┼───────────┼───────────┼────────┼──┤│006│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7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63││├──┼───────────┼─────────┼───────────┼───────────┼────────┼──┤│007│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8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64││├──┼───────────┼─────────┼───────────┼───────────┼────────┼──┤│008│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8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65││├──┼───────────┼─────────┼───────────┼───────────┼────────┼──┤│009│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9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66││├──┼───────────┼─────────┼───────────┼───────────┼────────┼──┤│010│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9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67││├──┼───────────┼─────────┼───────────┼───────────┼────────┼──┤│011│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10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68││├──┼───────────┼─────────┼───────────┼───────────┼────────┼──┤│012│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10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69││├──┼───────────┼─────────┼───────────┼───────────┼────────┼──┤│013│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11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70││├──┼───────────┼─────────┼───────────┼───────────┼────────┼──┤│014│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11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71││├──┼───────────┼─────────┼───────────┼───────────┼────────┼──┤│015│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12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72││├──┼───────────┼─────────┼───────────┼───────────┼────────┼──┤│016│95年4月13日│50,000元│95年12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73││├──┼───────────┼─────────┼───────────┼───────────┼────────┼──┤│017│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1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74││├──┼───────────┼─────────┼───────────┼───────────┼────────┼──┤│018│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1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75││├──┼───────────┼─────────┼───────────┼───────────┼────────┼──┤│019│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2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76││├──┼───────────┼─────────┼───────────┼───────────┼────────┼──┤│020│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2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77││├──┼───────────┼─────────┼───────────┼───────────┼────────┼──┤│021│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3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78││├──┼───────────┼─────────┼───────────┼───────────┼────────┼──┤│022│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3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79││├──┼───────────┼─────────┼───────────┼───────────┼────────┼──┤│023│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4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80││├──┼───────────┼─────────┼───────────┼───────────┼────────┼──┤│024│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4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81││├──┼───────────┼─────────┼───────────┼───────────┼────────┼──┤│025│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5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82││├──┼───────────┼─────────┼───────────┼───────────┼────────┼──┤│026│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5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83││├──┼───────────┼─────────┼───────────┼───────────┼────────┼──┤│027│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6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84││├──┼───────────┼─────────┼───────────┼───────────┼────────┼──┤│028│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6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85││├──┼───────────┼─────────┼───────────┼───────────┼────────┼──┤│029│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7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86││├──┼───────────┼─────────┼───────────┼───────────┼────────┼──┤│030│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7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87││├──┼───────────┼─────────┼───────────┼───────────┼────────┼──┤│031│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8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88││├──┼───────────┼─────────┼───────────┼───────────┼────────┼──┤│032│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9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90││├──┼───────────┼─────────┼───────────┼───────────┼────────┼──┤│033│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9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91││├──┼───────────┼─────────┼───────────┼───────────┼────────┼──┤│034│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10月5日│97年3月19日│752092││├──┼───────────┼─────────┼───────────┼───────────┼────────┼──┤│035│95年4月13日│50,000元│96年10月30日│97年3月19日│752093││└──┴───────────┴─────────┴───────────┴───────────┴────────┴──┘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