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九十七年嘉簡字第二六三號、第五九六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