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號選任辯護人潘秀華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政章
法官林昌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