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因96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且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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