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24日、93年10月29日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被告甲○○、具保人乙○○○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甲○○及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