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無效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當時兩造住所之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主文所示之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簡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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