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720號原 告 彭志煌 原 告 彭玲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 告 彭貞貞 邱國杰 即森鐵發發芽美食莊園訴訟代理人 張贛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