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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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彭志煌
原   告  彭玲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被   告  彭貞貞
       邱國杰 即森鐵發發芽美食莊園
訴訟代理人  張贛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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