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被   告  蔡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表附卷可稽,車禍地點則在新竹縣○○鄉○○○道○路里程
表附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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