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珍締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淑份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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