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育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育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