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育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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