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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