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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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乙正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建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73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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