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欣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欣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邱欣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欣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7.10-99.07.20│99.08.04│99.08.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23485、23471號│字第19001號等│字第19001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841│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號│697號│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28│100.06.08│100.06.08│├─┼──────┼──────────┼─────────┼─────────┤│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841│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號│697號│697號││決├──────┼──────────┼─────────┼─────────┤││判決│100.04.14│100.06.08│100.06.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5166號│執字第8708號│執字第8708號│││(已執畢)│(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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