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 律師
宋永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