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2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吳美珠
被   告  李昊龍李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3年10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12元,及其中新臺幣61,525元自民國
9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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