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