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5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熊志強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