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72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陳威融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由聲請人具狀之聲請狀、最新德材之除戶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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