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561號異議人 紀志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陳俊雄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1年度司執字第102484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茲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聲明異議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異議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