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 楊琛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培基 間詐欺等事件,聲請退還繳納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培基間詐欺等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受敗訴判決之後,僅就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繳納裁判費31,200元。惟被上訴人所涉罪嫌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4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是上訴人聲請返還其上開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依首揭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0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 李得灶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04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