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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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邱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於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頁、第73頁、第9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9月6日向伊申辦而請領信用卡(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然被告至113年1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51,936元(其中49,702元為消費款、2,234元為循環利息)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述消費款項外,並應給付本金49,702元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11年5月5日以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伊借款74,555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而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5日起分期清償,利息率以定儲利率指數0.79%加年利率8.8%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0.41%)按日計息。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2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64,811元及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41%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111年5月5日以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伊借款65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玉山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而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5日起分期清償,利息率以定儲利率指數0.79%加年利率8.8%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0.41%)按日計息。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2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65,080元及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41%計算之利息。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卷附其所提出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份、被告身分證正反面、玉山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存摺正面、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1份、撥款通知內容異動紀錄2份、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99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迄日1信用卡51,936元49,702元15%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64,811元64,811元10.41%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565,080元565,080元10.41%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