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震指定辯護人洪天慶律師被告黃朴汶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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