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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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葉昌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