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 祠宇媽祖宮 法定代理人 朱長福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 劉宜俊
武春生 楊美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玖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伍仟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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