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何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現金卡)使用,自借款始日
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18.25,每月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
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到期日)起清償日止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20。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及利
息拒不清償,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償還新臺幣
(下同)30,354元,及其中27,202元自民國104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原告原請求自
95年2月28日起計算利息,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起
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回溯5年之日即104年9月21
日起,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大眾
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予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再將債權讓與
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履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並以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時再度為債權讓與通知到達被告之時點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償還30,354元,及其
中27,202元自民國10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對於有向原告借款及借款金額沒有意見,但
因為伊目前無力全部分清償,其必須工作賺錢扶養低收入戶
的兒子,每月僅能清償1,500元,希望能分期償還;至於利
息部分,伊抗辯原告利息太高、請求時間太久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大眾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債權收
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主張利息請求時間太久部分
之抗辯,核屬提出時效抗辯。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
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
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係於1
09年7月15日起訴,自109年7月15日回溯5年即104年7月15日
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是尚未罹於時效部分乃本
金27,202元,及自104年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原告請
求金額30,354元其中1,915元、1,237元為95年2月27日債權
讓與前所發生之利息,此觀之原告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記
載甚明,此部分利息已罹於時效),經被告為時效抗辯,依
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無從准許
。至於被告其他抗辯,則均非得據以拒絕履行義務之抗辯事
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減縮聲
明後,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規定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各當事
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
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79條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支出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元,
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本院酌量情形,命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
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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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東小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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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
││(新臺幣)├────────────────┬────┤
│││期間(民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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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2元│自10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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