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何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現金卡)使用,自借款始日
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18.25,每月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
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到期日)起清償日止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20。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及利
息拒不清償,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償還新臺幣
(下同)30,354元,及其中27,202元自民國104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原告原請求自
95年2月28日起計算利息,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起
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回溯5年之日即104年9月21
日起,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大眾
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予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再將債權讓與
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履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並以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時再度為債權讓與通知到達被告之時點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償還30,354元,及其
中27,202元自民國10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對於有向原告借款及借款金額沒有意見,但
因為伊目前無力全部分清償,其必須工作賺錢扶養低收入戶
的兒子,每月僅能清償1,500元,希望能分期償還;至於利
息部分,伊抗辯原告利息太高、請求時間太久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大眾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債權收
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主張利息請求時間太久部分
之抗辯,核屬提出時效抗辯。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
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
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係於1
09年7月15日起訴,自109年7月15日回溯5年即104年7月15日
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是尚未罹於時效部分乃本
金27,202元,及自104年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原告請
求金額30,354元其中1,915元、1,237元為95年2月27日債權
讓與前所發生之利息,此觀之原告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記
載甚明,此部分利息已罹於時效),經被告為時效抗辯,依
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無從准許
。至於被告其他抗辯,則均非得據以拒絕履行義務之抗辯事
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減縮聲
明後,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規定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各當事
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
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79條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支出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元,
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本院酌量情形,命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
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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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東小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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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
││(新臺幣)├────────────────┬────┤
│││期間(民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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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2元│自10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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