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5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 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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