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3號
聲請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 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友利 即津穩空調電器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
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
人須向高雄市政府查詢)。
三、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3年3月22日),內容需能釋明「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