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岳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岳良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被
害人並具狀表明撤回告訴,但被告所犯非告訴乃論之罪,被
害人之撤回不生法律上效力;惟被告既有悔意,既受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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