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犯偽造署押罪」後面,應增列「累犯」兩字。並於事實及理由欄三,增列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而該記載已敘明被告之前科,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因而上述情形顯係漏列,原判決已判決3月,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被告刑期,爰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