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判決業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乃遲至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