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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