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聲沒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肆公克,另含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難以完全析離之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5年12月29日14時1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巷○○弄○號前為警查獲,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9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4月30日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0.056公克,驗後淨重0.054公克),有該院96年4月17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依前揭規定,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袋部分,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難以完全析離,亦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