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崇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字第7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崇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林崇武繳納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送達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影本各1份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