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5月13日以93年度偵字第74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93年度偵字第7439號卷宗、93年度緩字第964號卷宗在卷可稽。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93年4月26日偵訊中坦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93年度偵字第7439號卷第2、7頁)。從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TOMMY牌POLO衫│8件│├──┼─────────┼────┤│2│仿NIKE牌褲子│1件│├──┼─────────┼────┤│3│仿NIKE牌T恤│1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