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素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執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素蘭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林素蘭依本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及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被告拒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署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二萬元及一萬元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後,遲未到案執行,經警前往拘提亦無效果,具保人經聲請人傳訊亦未到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共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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