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淨重肆點捌參公克、空包裝總重貳點貳壹公克)、錠劑壹顆半(驗前淨重零點壹捌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公克)、香菸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9日以95年度偵字第156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案案卷無誤;而扣案疑似海洛因粉末9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4.83公克、空包裝總重2.21公克),扣案之錠劑1顆半(驗前淨重0.18公克、驗後淨重0.16公克),及香菸2支,經檢驗結果,分呈嗎啡及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28日調科壹字第220022609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04-73、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包覆毒品,香菸及錠劑均摻入毒品,而均與毒品已無法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均視同為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收銷毀之,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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